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0-036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召集,于2010年5月6日在深圳大梅沙京基喜来登酒店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0年4月26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8,600万元用于归还部分银行贷款,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分别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Ο年五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0-037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6日,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在深圳大梅沙京基喜来登酒店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26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葛亮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是在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8,6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Ο一Ο年五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0-038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04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33万股,发行价格32.00元/股,收到募集资金总额746,5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03,539,762.22元,本次超募资金总额为431,039,762.22元。
一、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的借款分别为2,000万元、3,600万元、3,000万元,合计8,600万元。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贷款年贷款利率为5.3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贷款年贷款利率为5.3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长期贷款年贷款利率为5.40%,而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款活期利率为0.36%,银行贷款利率和超募资金存款利率之间存在较大的利率差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收益,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8,600万元归还部分银行贷款。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后,将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直接提升经营利润。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 贷款银行 | 合同编号 | 到期日期 | 预期还款日期 | 金额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 | 40000325-2009年(新沙)字0038号 | 2010.5.26 | 2010.5 | 1,000.00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 | 40000325-2009年(新沙)字0087号 | 2010.9.27 | 2010.6 | 1,000.00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 | 2009年南字第1009890005号 | 2010.5.10 | 2010.5 | 1,000.00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 | 2009年南字第1008890006号 | 2010.5.10 | 2010.5 | 1,000.00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 | 2009年南字第1009895198号 | 2010.6.4 | 2010.5 | 1,600.00 |
|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 | 深发深南油贷字20090618001号 | 2012.7.13 | 2010.5 | 3,000.00 |
| 合计 | 8,600.00 |
二、公司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8,60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经过了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关于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8,600万元用于归还部分银行贷款。
四、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事项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核查后发表意见: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是在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8,6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五、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刘萍、郭兆强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出具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利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情况及意见》,认为:公司拟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截止目前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中德证券同意公司本次将超募资金8,6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Ο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