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10版)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内控制度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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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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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4月19日证监许可【2010】481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
1、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募集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募集对象: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认购的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见发售公告及基金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三)募集规模
基金最高募集规模上限为150亿元(不含利息),募集规模控制具体方案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规模超过150亿元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
(四)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场外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于T+2 日起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成立后内可以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5)认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代销网点进行场外认购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上限为1,500,000,000元。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5、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场外认购份额=(场外认购金额+认购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场外认购金额为1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产生的利息为5.20元,则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场外认购份额=(10000+5.20)/1.00=10005.20份
(八)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场内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发售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于T+2 日起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成立后可以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须为100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多不超过99,999,000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上限为1,500,000,000元。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场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5、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场内认购份额=(场内认购金额+认购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例: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场内认购金额为1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产生的利息为5.20元,则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场内认购份额=(10000+5.20)/1.00=10005份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赎回时,当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申购申请。具体申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导致每个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场内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导致每个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对于单笔大于等于1亿元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对于没有预约的此类申购或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拒绝受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场外申购份额=场外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元,场外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场外申购份额=10000/1.02=9803.92份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场内申购份额=场内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证券经营机构返还给投资人,返还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元,场内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场内申购份额=10000/1.02=9803份
返还金额=10000-1.02 X 9803=0.94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2=102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所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本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部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基金暂停申购的情况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后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内容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上述非交易过户,具体以其业务规则为准。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投资者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基金份额从场外转至场内或从场内转至场外的流程按照《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把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在追求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回购、可转债(不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仅限于可转债的申购,且申购获得的可转债不得转换成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和剩余期限在14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中短债基金,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率。
1、久期及凸性控制策略
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和对利率走势变化的判断来进行久期选择及凸性管理,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利率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1)久期选择
本基金为中短债基金,投资组合久期在三年以内,由于投资组合的久期为投资组合中单个债券久期的加权平均,因此本基金对组合久期的控制主要包括对单个债券投资品种久期的确定以及对投资组合内长久期的债券投资品种权重的控制。此外,为了保持本基金作为中短债基金的明显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根据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货币与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分析,判断中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可以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可以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凸性管理
在价格-收益率出现大幅度变动时,它们的波动幅度呈非线性关系。用久期衡量债券的利率风险会有所偏离。凸性就是对这个偏离的修正。凸性越大,债券价格-收益率曲线弯曲程度也就越大,利率上行对债券价格造成的损失就越小,利率下行对债券价格带来的收益就越大;反之亦然。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可以构造哑铃型(Barbell)组合,通过侧重投资长期(剩余期限在7年及7年以下)和短期品种的债券来提高组合的凸性;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可以构造子弹型(Bullet)组合,通过侧重投资中期品种的债券来降低组合的凸性。
2、优化配置策略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管理风格,分析符合投资标准的债券的各种量化指标,包括预期收益指标、预期风险指标、流动性指标等,利用量化模型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比例,实现既定条件下投资收益的最优化。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资金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4、风险可控策略
根据公司的投资管理流程和基金合同,结合对市场环境的判断,设定基金投资的各项比例控制,确保基金投资满足合规性要求;同时借助有效的数量分析工具,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预算,使基金投资更好地完成投资目标,规避潜在风险。
5、现金流管理策略
统计和预测市场交易数据和基金未来现金流,并在投资组合配置中考虑这些因素,使投资组合具有充分的流动性,满足未来基金运作的要求。本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主要体现在申购赎回资金管理、交易金额控制和久期控制三个方面。
6、对冲性策略
利用金融市场的非有效性和趋势特征,采用息差交易、价差交易等方式,在不占用过多资金的情况下获得息差收益和价差收益,改善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属性,获取更高的潜在收益。息差交易通过判断不同期限债券间收益率差扩大或缩小的趋势,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这两只债券进行置换,从而获取利息差额;买入较低价格的资产,卖出较高价格的资产,赚取中间的价差收益。
7、可转债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申购。本基金申购获得的可转换债券不得转换成股票,并且原则上在其上市交易首日择机卖出,如果出现某些债券因受流动性严重不足的影响或法律法规的限制,致使本基金无法将其变现的情形,本基金将从其流动性恢复首日或相应法律法规限制解除日起10个交易日内择机卖出。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由于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并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和保持资金较好的流动性为目标,因此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这一绝对收益指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六)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七)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见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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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收益部、研究发展部、金融工程部及交易管理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3、固定收益部根据研究团队的报告和对市场的判断,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建议;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策略后,确定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投资方向,形成决策,并以投资决议形式下达给固定收益部执行;
5、固定收益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净现金流量和市场整体情况、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变化,在授权范围内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主要是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活动,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投资总监反映;同时对投资指令合规性检查,此外负责债券的交易人员还担任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债券研究工作;
7、金融工程部的风险与业绩评估人员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基金产品设计人员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的基金产品开发战略及实施计划,量化分析研究人员通过数量化分析模型和指标对证券市场进行分析和研究,在证券选择、资产配置等方面为投研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分析报告;
8、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整个投资交易全过程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9、固定收益部对整体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进行日常跟踪、分析,并根据市场变化、实际交易情况及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研究,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10、固定收益部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不超过三年;
3、本基金不投资非投资级的债券;
4、本基金不投资剩余期限在7年以上的债券;
5、本基金不投资权益类金融工具;
6、本基金不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7、本基金不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剩余期限在14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5%,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3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5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下转D12版)
|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九楼 |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九楼 |
| 法定代表人:田丹 | 联系人:孙赵辉 |
| 电话:021-61009916 | 传真:021-61009917 |
|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 公司网站:ww.cxfund.com.cn |
| | |
| 2、场外代销机构 |
|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
|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 传真:010-66415194 |
|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 网址:www.psbc.com |
| |
|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
|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 联系人:蒋浩 |
| 电话:010-85109219 | 传真:010-85109219 |
|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 网址:www.abchina.com |
| |
|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
|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 |
|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 网址:www.icbc.com.cn |
| |
|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
| 法定代表人:肖钢 | |
|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 网址:www.boc.cn |
| |
|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
|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 联系人:张静 |
| 电话:010-66275654 | 传真:010-66275654 |
|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 网址:www.ccb.com |
| |
|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
|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
|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 联系人:曹榕 |
| 电话:021-58781234 | 传真:021-58408483 |
|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 网址:www.bankcomm.com |
| |
|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
|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
| 法定代表人:秦晓 | 联系人:马强 |
| 电话:0755-83198888 | 传真:0755-83195109 |
|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 网址:www.cmbchina.com |
| |
|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
|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
|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 |
| 电话:021-61618888 | 传真:021-63604199 |
|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 网址:www.spdb.com.cn |
| |
|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
|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
| 电话:010-58351666 | 传真:010-83914283 |
|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 网址:www.cmbc.com.cn |
| |
| (1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
|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 联系人:俞江 |
| 电话:0755-82558305 | 传真:0755-28558355 |
|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 网址:www.essence.com.cn |
| |
| (1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 |
|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 |
|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 联系人:匡婷 |
| 电话:0755-83516289 | 传真:0755-83516199 |
|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 网址:www.cgws.com |
| |
| (1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
|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 联系人:李良 |
| 电话:027-65799999 | 传真:027-85481900 |
|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 网址:www.95579.com |
| |
| (1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510号南半幢9楼 |
|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
|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 联系人:罗芳 |
| 电话:021-68761616 | 传真:021-68767981 |
|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 网址:www.tebon.com.cn |
| |
| (14)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
|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
|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 联系人:魏颖 |
| 电话:0755-25832852 | 传真:0755-82485081 |
|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
| |
| (1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2-29层 |
|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1-29层 |
|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联系人:吴宇 |
| 电话:021-63325888 | 传真:021-63326786 |
|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 网址:www.dfzq.com.cn |
| |
| (1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
| 办公地址: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
|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 联系人:梁健伟 |
| 电话:0769-22100159 | 传真:0769-22119423 |
|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 网址:www.dgzq.com.cn |
| |
| (17)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
|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
|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 联系人:方晓丹 |
| 电话:0512-65581136 | 传真:0512-65588021 |
|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 网址:www.dwzq.com.cn |
| |
|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
| 电话:021-22169999 | 传真:021-22169134 |
|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 网址:www.ebscn.com |
| |
| (19)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
|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
|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 联系人:张腾 |
| 电话:0591-87841160 | 传真:0591-87841150 |
|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 网址:www.gfhfzq.com.cn |
| |
|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
|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
|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 联系人:肖中梅 |
| 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 传真:020-87557985 |
|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 网址:www.gf.com.cn |
| |
| (2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楼10层 |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楼10层 |
|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 联系人:黄静 |
| 电话:010-84183389 | 传真:010-84183311-3389 |
|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 网址:www.guodu.com |
| |
| (2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
|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
| 法定代表人:冉云 | 联系人:金喆 |
| 电话:028-86690126 | 传真:028-86690126 |
|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 网址:www.gjzq.com.cn |
| |
|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
|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
| 法人代表人:祝幼一 | 联系人:芮敏祺 |
| 电话:021-38676161 | 传真:(021)62583439 |
|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 网址:www.gtja.com |
| |
| (2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
|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
|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 联系人:李蔡 |
| 电话:05551-2615542 | 传真:0551-2634906 |
| 客户服务电话:955784008-888-777 | 网址:www.gyzq.com.cn |
| |
|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
|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 联系人:李笑鸣 |
| 电话:021-23219000 | 传真:021-23219100 |
|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或95553 | 网址:www.htsec.com |
| |
| (26)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
|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32层 |
| 法定代表人:李工 | 联系人:甘霖 |
| 电话:0551-5161666 | 传真:0551-5161600 |
|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 网址:www.hazq.com |
| |
| (2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
| 法定代表人:冯戎 | 联系人:李巍 |
| 电话:010-88085858 | 传真:010-88085195 |
|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 网址:www.hysec.com |
| |
| (2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
| 法定代表人:陈林 | 联系人:楼斯佳 |
| 电话:021-50122222 | 传真:021-50122078 |
|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29908 | 网址:www.cnhbstock.com |
| |
| (2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
|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
|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 联系人:李昕田 |
| 电话:0931-4890100 | 传真:0931-4890118 |
| 客户服务电话:0931-8730264 | 网址:www.hlzqgs.com |
| |
| (3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
|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
|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 联系人:盛宗凌 |
| 电话:0755-82492000 | 传真:0755-82492962 |
|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 网址:www.lhzq.com |
| |
| (3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
|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
|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 联系人:徐世旺 |
| 电话:0451-82336863 | 传真:0451-82287211 |
|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 网址:www.jhzq.com.cn |
| |
| (32)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
|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
|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 联系人:余雅娜 |
| 电话:0791-6768763 | 传真:0791-6789414 |
|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 网址:www.scstock.com |
| |
| (3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
|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 |
| 法定代表人:李玮 | 联系人:吴阳 |
| 电话:0531-81283938 | 传真:0531-81283900 |
|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 网址:www.qlzq.com.cn |
| |
|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上海证券 |
|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
|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 联系人:张瑾 |
| 电话:021-53519888 | 传真:021-53519888 |
|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 网址:www.962518.com |
| |
| (3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
|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
|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 联系人:邓寒冰 |
| 电话:021-54033888 | 传真:021-54035333 |
|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 网址:www.sywg.com.cn |
| |
| (3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
|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 联系人:莫晓丽 |
| 电话:010-66045529 | 传真:010-66045500 |
|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 网址:www.txsec.com |
| |
| (37)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拉萨市罗布林卡路6号 |
| 办公地址:上海市辉河路118号 |
|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 联系人:刘宇 |
| 电话:021-65526481 | 传真:021-65526481 |
|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 网址:www.xzsec.com |
| |
| (3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
|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
|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 联系人:林生迎 |
| 电话:0755-82960223 | 传真:0755-82943121 |
| 客户服务电话:95565或400-8888-111 | 网址:www.newone.com.cn |
| |
| (3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
|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 联系人:姜建平 |
| 电话:010-59355543 | 传真:010-66553791 |
|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 网址:www.e5618.com |
| |
| (40)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
|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 联系人:田薇 |
| 电话:010-66568888 | 传真:010-66568536 |
|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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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
|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 联系人:权唐 |
| 电话:010-85130588 | 传真:010-65182261 |
|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 网址:www.csc108.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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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庭院楼A座 |
|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4、19、20层 |
| 法定代表人:刘军 | 联系人:俞会亮 |
| 电话:0571-85776115 | 传真:0571-85783771 |
|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 网址:www.bigsun.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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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
|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号保嘉大厦15-16层 |
| 法定代表人:于宏民 | 联系人:谢立军 |
| 电话:0411-39673202 | 传真:0411-39673219 |
|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 网址:www.daton.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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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场内销售机构 |
|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
| 信息类型 | 注册登记机构 | 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
| 注册地址 |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 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
| 办公地址 |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 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
| 法定代表人 | 陈耀先 | 廖海(负责人) | 萧伟强 |
| 联系电话 | 010-58598839 | 021-51150298 | 021-22122888 |
| 传真 | 010-58598907 | 021-51150398 | 021-62881889 |
| 联系人 | 朱立元 | 梁丽金、刘佳 | 黄小熠、王国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