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0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6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股票代码:600145   股票简称:*ST四维  编号:2010-27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有一议案未获通过:因公司未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按照重庆证监局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关于重庆超思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计提机器设备减值准备的议案》完成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延期表决"意见。根据有关规定,该表决意见应视为弃权,该议案在本次股东上未获通过。公司将在对该议案完成核查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8日上午10点在重庆金质花苑酒店召开。参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144,722,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31%。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雷刚先生主持。公司部份董事及本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144,722,068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 0股,同意票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144,722,068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 0股,同意票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144,722,068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 0股,同意票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71,189,650.45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00,057,799.55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1,247,450.00元。

  鉴于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同意公司2009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不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144,722,068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0股,同意票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144,722,068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 0股,同意票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关于重庆超思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计提机器设备减值准备的议案》未获通过;

  由于公司未能按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渝证监市函[2010]72号"《关于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等事项的监管意见函》的要求,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完成对本议案核查工作。为切实保障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本次股东大会暂不对本议案进行表决,待相关核查工作完成并公告相关董事会说明、中介机构的意见后,另行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延期表决"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应当视为弃权,本议案未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0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144,722,068股,弃权票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商标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300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商标转让给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144,722,068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 0股,同意票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存货委托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144,722,068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 0股,同意票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415 证券简称:*ST四维控股

  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四维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伟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公司关于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已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其中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述全部内容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全部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信息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登载,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以公告形式提前20日通知了股东并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通知确定了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6月3日,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少于7个工作日,符合《规则》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和会议资料,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等。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董事会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包括:

  1、截止2010年6月3日交易日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数144,722,068股,占公司总股本377,685,000股的38.3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经审核,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与提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在会议资料中对所有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包括:

  1、审议《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9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审议《关于重庆超思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计提机器设备减值准备的议案》;

  7、审议《关于转让■商标的议案》;

  8、审议《关于存货委托管理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和通知的内容相符;未就董事会公告中未列出事项进行审议,符合《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事项除第6项《关于重庆超思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计提机器设备减值准备的议案》外的其他审议事项,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100%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2、第6项《关于重庆超思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计提机器设备减值准备的议案》所涉及的事项,未能按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渝证监市函[2010]72号"《关于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等事项的监管意见函》的要求,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完成核查工作。为切实保障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本次股东大会暂不对该议案进行表决,待相关核查工作完成并公告相关董事会说明、中介机构的意见后,另行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发表的"同意延期表决"的意见不符合《规则》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应当视为弃权,该议案未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除第6项《关于重庆超思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计提机器设备减值准备的议案》外其他已经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第6项《关于重庆超思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计提机器设备减值准备的议案》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在表决票上发表的"同意延期表决"的意见,不符合《规则》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应当视为弃权,该表决结果具备法律效力,该议案未或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伟

  签字时间:2010年6月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