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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6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000762 公司简称:西藏矿业 公告号: 2010-014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6月9日

  2.召开地点: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曾泰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75,928,0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7.5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董事会二○○九年度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75,92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公司监事会二○○九年度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75,92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公司二○○九年度报告及摘要

  1、表决情况:

  同意75,92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公司二○○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75,92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公司二○○九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24,368,061.37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436,806.1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37,813,443.45元,本公司尚有可分配利润159,744,698.68元。

  由于公司在2010年4月份代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本公司为其担保的4,365万元银行贷款,而且公司现在正处于生产的准备阶段,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故公司2009年度,拟不进行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表决情况:

  同意75,92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聘任公司二○一○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二○一○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10年度审计费为60万元。

  1、表决情况:

  同意75,92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二○○九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公告于2010年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1、表决情况:

  同意75,92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于2010年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1、表决情况:

  同意75,92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鹏康 央 金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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