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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6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深鸿基 公告编号:临 2010-13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会议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于2010 年5月31日、2010年6月10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已在2010年6月2日、6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资讯www.cninfo.com.cn 披露。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 年6 月18 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东门中路1011 号鸿基大厦25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主席陈泰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12人,代表股份股175,488,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受让深圳市百川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深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174,738,7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7%,75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3%,0股弃权,议案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严肃处理巨额经济补偿劳动合同事项的临时提案》

  表决情况:95,985,7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4.696%,79,492,94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5.298%,1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议案通过。

  (此议案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截止5月31日持股比例19.80%)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提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辛焕平、朱敏雄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出席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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