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6月18日上午10时;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商城七楼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杨建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68,670,82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0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68,670,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议案;
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为主体,公司2009年利润分配依据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2009年度公司之合并及母公司可分配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 公司合并 | 母公司 |
2009年度净利润 | 80,226,797.61 | 83,346,844.83 |
结转年初可分配利润 | 111,336,789.53 | 140,995,924.05 |
分配2008年度股利 | (6,051,155.61) | (6,051,155.61) |
计提2008年任意盈余公积 | (20,570,694.61) | (20,570,694.61) |
当年可供分配利润 | 164,941,736.92 | 197,720,918.66 |
根据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考虑到股东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需求,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按照母公司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公积金;
2、按照母公司净利润的40%计提任意公积金;
3、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下一年。
2009年度公司可分配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 母公司 | 占本年母公司净利润比例 |
2009年度净利润 | 83,346,844.83 | 100% |
计提法定公积金 | 8,334,684.48 | 10% |
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 33,338,737.93 | 40% |
分红派息方案:以2009年度末总股本201,705,1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元(含税),派发给股东的现金为6,051,155.61元。
同意68,670,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8,670,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4、审议并通过了聘请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为人民币42万元。
同意68,670,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汤化冰律师、李娟律师;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