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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7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简称:ST星美   证券代码:000892   公告编号:2010-19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鑫以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所有议案;

  4、社会公众: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社会公众"的解释: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0年7月5日召开。

  一、 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7月5日(星期一)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7月4~5日。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7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7月4日15:00~2010年7月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会议召开地点

  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1号星光大厦B座6楼公司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家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本次重大重组的法律顾问列席了会议。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28日。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413,876,88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05,868,033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4,273,621股。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0人,占公司总股本的37.275%。

  (一)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8,999,0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504%。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5,274,5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71%。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以下简称:"相关议案"),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

  1、《关于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的议案》;

  2、《关于签署解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之<协议书>的议案》。

  (一)提别提示

  1、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2、关联股东(即上海鑫以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公司相关议案投票表决结果

  1、议案1.00 《关于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760,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407%;反对22,511,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2%;弃权 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

  社会公众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643,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906%;反对22,511,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09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2、议案2.00 《关于签署解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之<协议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680,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355%;反对22,470,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565%;弃权 1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

  社会公众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563,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852%;反对22,470,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065%;弃权1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倪俊骥律师、余蕾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临时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二)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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