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48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6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680,0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50,997,727.0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29,002,272.91元(截止2010 年6月29日,共产生172,921.83元利息)。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10]208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泰然支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百花园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0 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10 年6 月29日,公司与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五家开户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设立五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行、账号和用途分别为: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泰然支行,账号为79100155200000685,截止2010 年6月29日,专户余额529,031,672.88元,用于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529,000,000.00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或不再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时,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国信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2.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 账号为810907838108097001,截止2010 年6月29 日,专户余额145,086,221.60元,用于数字机顶盒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120,000,000.00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或不再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时,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国信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3. 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19200188230000668,截止2010 年6月29 日,专户余额224,713,482.00元,用于高清数字液晶电视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224,700,000.00 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或不再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时,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国信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账号为44201503500052514553,截止2010 年6月29日,专户余额600,036,000.00元,用于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600,000,000.00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或不再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时,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国信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5.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百花园支行,账号102032505010000012,截止2010 年6月29日,专户余额130,307,818.26 元,用于蓝光视盘机建设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130,300,000.00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或不再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时,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国信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的保荐代表人甘燕鲲、李波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