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流通股是否可以协议转让?
答: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1)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流通股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2、问:什么是社会公众股?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条的规定,社会公众股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3、问:创业板在上市之前发行的自然人股份,在上市后的限售期是一年还是三年?这个期限有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吗?具体是怎么界定限售期限的?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创业板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自然人股份也适用该规定,在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另外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果该自然人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其持有的上市之前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该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股份转让则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
4、问:深交所怎样收取基金上市费用?
答: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期向深交所缴纳基金的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0,000元人民币,上市月费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之前的三个工作日缴纳。上市月费从基金上市后第一个月起计算,按年于7月5日之前一次性预缴。
5、问:可否将户口本作为修改深市账户注册资料中投资者姓名的依据?
答:如投资者户口本上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其深市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身份证号码一致,且投资者户口本上记录的曾用名即为该投资者变更前的姓名,投资者可持户口本到任一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变更姓名。
6、问:投资者如何开通中国结算公司网络服务功能?
答:对于新开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在开户时直接在开户申请表中注明要求开通网络服务功能,设置初始密码,开户成功后第2日中国结算公司将为其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对于开户时未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投资者,必须办理投资者身份验证手续后方可开通网络服务功能,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须遵循“先注册,后激活”的程序。具体注册说明及流程请参见中国结算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