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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7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证券代码:002211 公告编号:2010-030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7月19日下午2点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德洪先生授权董事朱恩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62,399,0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1411%。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会议以162,399,049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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