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7月26日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 陈玉林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部分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304,03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6%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年产12,000吨连续聚合差别化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的议案
为充分利用公司氨纶纤维项目建设和生产管理的优势,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与档次,增强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公司董事会决定实施 "年产12,000吨连续聚合差别化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
公司"年产12,000吨连续聚合差别化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设计能力为年产8000吨。该项目将采用目前国际先进的连续聚合与干法高速纺丝技术,该项目共需投资41,000万元;资金筹措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采用包括银行贷款方式在内的各种方式进行融资。
项目建成后,公司生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经济效益将进一步提高,并将进一步增强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
该项目计划于2010年7月底开工建设,2011年建成投产,以今年上半年氨纶产品销售的加权平均价和成本构成状况,预计项目建成后新增销售收入40,000万元,预计新增销售利润11,000万元。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81,8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7058%;反对7,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023%;弃权15,17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9919%。
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该项目的可研报告见2010年7月9日"深圳巨潮资讯网")
2.审议通过了公司以部分资产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抵押贷款的议案
鉴于前期公司以部分机器设备(包括公司第五长丝车间、第六长丝车间、第八长丝车间、第九长丝车间、以及氨纶车间部分设备)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期限已满,公司为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23,36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亿叁仟叁佰陆拾万元人民币)流资贷款、银行承兑及国际、国内贸易融资等业务,本公司以其拥有的部分机器设备继续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上述资产原值为:824,616,953.57元,净值为:448,777,477.27元,抵押期限为一年。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81,68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6488%;反对 17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70%;弃权22,17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2942%。
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 焦 勇
3.结论性意见: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