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7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名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公司送达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举证通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本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
2、被告一: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 薛伟成
被告二:上海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110幢
法定代表人:薛伟成
被告三: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建大厦C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浩勇
(二)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2009年9月30日,本公司在www.google.com谷歌的中文搜索栏中输入"富安娜"文字,点击搜索结果中处于首位的"买富安娜,到LOVO",直接指向并进入了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经营的网站www.lovo.cn,该网站中大量销售床上用品。2009年10月28日,原告在www.google.com谷歌的中文搜索栏中输入"富安娜"文字,点击搜索结果中处于首列的"富安娜,全场一折",再次指向并进入了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经营的网站www.lovo.cn,该网站中大量销售床上用品。
被告一、二的上述行为是利用了被告三提供的"赞助商链接"服务,从而实施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一、二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商标法》,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行为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包括原告为此次诉讼的合理支出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公证费 47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在《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案审理情况
本案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本次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并且判决得到执行,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有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权力义务须知及讼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