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通知情况
会议通知的公告于2010年7月29日全文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8月13日上午10时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西路681号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诸建中先生主持,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唐都远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47,106,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三灶支行申请人民币陆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7,106,25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人民币伍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7,106,25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