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31 股票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0-044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8月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2010年8月13日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全体到会董事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没有董事对2010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房地产为中实混凝土南京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混凝土)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1,400万元,其中:保证金400万元,需抵押担保1,000万元,公司以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2号楼二层房产抵押担保,期限壹年。
本公司同意为中实混凝土银行承兑汇票提供1,000万元抵押担保,期限壹年。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方式为:本公司以位于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2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2号楼二层的房地产作为此笔承兑汇票的抵押担保,房屋建筑面积为1,434.01平方米,经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仁达房估字[2010]第0110100384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评估,抵押房地产价值总价为2,714万元。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海股字第000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京海国用(2000转)字第1381号。
此项承兑汇票用途为中实混凝土流动资金周转,还款来源为混凝土销售收入。董事会认为:中实混凝土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本次事项不涉及反担保。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房地产为中实混凝土民生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实混凝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期限壹年。
本公司同意为中实混凝土向该行申请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期限壹年。该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本公司以位于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科贸电子城)1层商铺1A08、1A09乙、1A10乙、1A11四套房地产作为此笔贷款的抵押担保,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253.82平方米,经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世联咨字BJ[2010]GF07089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评估,抵押房地产价值总价为1,669万元。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海股字第00046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京海国用(2003出)第2166号。
此项贷款用途为中实混凝土流动资金周转,该项贷款还款来源为混凝土销售收入。董事会认为:中实混凝土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本次事项不涉及反担保。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议案2、议案3均已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因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要求,此两项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目前,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总资产的30%,根据《公司章程》第81条(四)规定,股东大会需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详见当日公告2010-047《对外担保公告之一》、2010-048《对外担保公告之二》。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定于2010年9月6日(周一)上午9:30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201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层多功能厅,会期半天。
股权登记日:2010年8月30日(周一)。
会议审议事项为:
(1)关于公司以房地产为中实混凝土南京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以房地产为中实混凝土民生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详见当日公告2010-049《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000931 股票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0-045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8月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2010年8月13日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应到监事4名,实到监事4名。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全体到会监事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没有监事对2010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000931 股票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0-047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之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混凝土)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1,400万元,其中:保证金400万元,需抵押担保1,000万元,公司以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2号楼二层房产抵押担保,期限壹年。
本公司同意为中实混凝土银行承兑汇票提供1,000万元抵押担保,期限壹年。
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方式为:本公司以位于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2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2号楼二层的房地产作为此笔承兑汇票的抵押担保,房屋建筑面积为1,434.01平方米,经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仁达房估字[2010]第0110100384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评估,抵押房地产价值总价为2,714万元。
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海股字第000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京海国用(2000转)字第1381号。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已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因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要求,此项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目前,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总资产的30%,根据《公司章程》第81条(四)规定,股东大会需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4月28日
注册号:110000001313676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巨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冰洋
注册资本:3,000万元
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制造销售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添加剂;设备租赁(汽车除外);维修混凝土机械;普通货物运输。
中实混凝土是一家设备机械自动化、高智能化、管理密集型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公司拥有一流的现代化生产设备。自成立以来,承接了奥运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地铁工程、工民建工程,先后为地铁四号线、十号线、清华科技园、梅兰芳大剧院、西六环工程等一批重点工程以及一些技术含量较高、难度较大的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如:钢纤维、抗冻融、自密实等产品。2009年被北京混凝土协会评为北京市混凝土行业20强单位。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
以下为中实混凝土2009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总额:172,929,283.88元
负债总额:122,815,028.40元
银行贷款:7,252,014.19元
其中:短期借款:0元
长期借款:2,332,277.27元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4,919,736.92元
或有事项涉及总额(含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元
净资产: 50,114,255.48元
营业收入:207,910,378.46元
利润总额: 7,663,790.55元
净利润: 5,727,290.34元
资产负债率:71.02 %
最新信用等级:无
以上财务指标依据中实混凝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财务会计报表(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提供。
以下为中实混凝土2010年6月30日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总额: 181,595,674.19元
负债总额: 125,853,091.42元
银行贷款: 4,797,026.43元
其中:短期借款:0元
长期借款:2,332,277.27元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464,749.16元
或有事项涉及总额(含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元
净资产: 55,742,582.77元
营业收入:119,368,504.40元
利润总额: 7,492,181.39元
净利润: 5,628,327.29元
资产负债率: 69.30 %
最新信用等级:无
以上财务指标依据中实混凝土截至2010年6月30日财务会计报表(未经审计)提供。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抵押;期限:壹年;担保金额:1,000万元。
抵押资产的基本情况:本次抵押的房地产所在的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2号,东侧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南侧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侧中关村南大街,北侧总政离休干部管理处。2号楼二层的房地产作为此笔承兑汇票的抵押担保,房屋建筑面积为1,434.01平方米,评估价值为2,714万元。(上述资料源于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仁达房估字[2010]第0110100384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抵押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本次事项不涉及反担保。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四、董事会意见
1、担保原因:此项承兑汇票用途为中实混凝土流动资金周转。还款来源为混凝土销售收入。
2、董事会认为:中实混凝土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3、股权关系:本公司持有中实混凝土80%股权;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实混凝土20%股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0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22,080.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6.65%。
公司本部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72,666.58万元。其中:对联营、参股公司担保金额为27,000万元;合并范围内公司互保金额为25,200万元。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49,414.40万元。
截止2010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32,430.10万元。
公司本部累计对外逾期担保金额为32,430.10万元。其中:对联营、参股公司逾期担保金额为27,000万元;合并范围内公司互保逾期金额为0万元。控股子公司累计逾期对外担保金额为0万元。
截止2010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5,430.10万元;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金额为5,430.10万元,均已在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六、备查文件
1、中实混凝土《营业执照》;
2、中实混凝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和2010年6月30日财务报表;
3、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仁达房估字[2010]第0110100384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000931 股票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0-048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之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2010年5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及2010年6月24日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房地产为中实混凝土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同意以公司位于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科贸电子城)1层商铺1C02的房地产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申请1,0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抵押担保。
现因为拟抵押房产1C02商铺已经销售,所以变更1A08、1A09乙、1A10乙、1A11四套房产作为上述贷款的抵押担保,重新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混凝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期限壹年。
本公司同意为中实混凝土向该行申请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期限壹年。
该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本公司以位于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科贸电子城)1层商铺1A08、1A09乙、1A10乙、1A11四套房地产作为此笔贷款的抵押担保,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253.82平方米,经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世联咨字BJ[2010]GF07089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评估,抵押房地产价值总价为1,669万元。
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海股字第00046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京海国用(2003出)第2166号。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已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因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要求,此项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目前,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总资产的30%,根据《公司章程》第81条(四)规定,股东大会需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4月28日
注册号:110000001313676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巨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冰洋
注册资本:3,000万元
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制造销售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添加剂;设备租赁(汽车除外);维修混凝土机械;普通货物运输。
中实混凝土是一家设备机械自动化、高智能化、管理密集型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公司拥有一流的现代化生产设备。自成立以来,承接了奥运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地铁工程、工民建工程,先后为地铁四号线、十号线、清华科技园、梅兰芳大剧院、西六环工程等一批重点工程以及一些技术含量较高、难度较大的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如:钢纤维、抗冻融、自密实等产品。2009年被北京混凝土协会评为北京市混凝土行业20强单位。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
以下为中实混凝土2009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总额:172,929,283.88元
负债总额:122,815,028.40元
银行贷款:7,252,014.19元
其中:短期借款:0元
长期借款:2,332,277.27元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4,919,736.92元
或有事项涉及总额(含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元
净资产: 50,114,255.48元
营业收入:207,910,378.46元
利润总额: 7,663,790.55元
净利润: 5,727,290.34元
资产负债率:71.02 %
最新信用等级:无
以上财务指标依据中实混凝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财务会计报表(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提供。
以下为中实混凝土2010年6月30日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总额: 181,595,674.19元
负债总额: 125,853,091.42元
银行贷款: 4,797,026.43元
其中:短期借款:0元
长期借款:2,332,277.27元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464,749.16元
或有事项涉及总额(含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元
净资产: 55,742,582.77元
营业收入:119,368,504.40元
利润总额: 7,492,181.39元
净利润: 5,628,327.29元
资产负债率: 69.30 %
最新信用等级:无
以上财务指标依据中实混凝土截至2010年6月30日财务会计报表(未经审计)提供。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抵押;期限:壹年;担保金额:1,000万元。
抵押资产的基本情况:本次抵押的房地产所在的中关村科贸电子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西临中关村大街,北距城市环路北四环约200米,总建筑面积:116,002.21平方米。1层商铺1A08、1A09乙、1A10乙、1A11房地产作为此笔贷款的抵押担保,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253.82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669万元。(上述资料源于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世联咨字BJ[2010]GF07089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抵押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本次事项不涉及反担保。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四、董事会意见
1、担保原因:此项贷款用途为中实混凝土流动资金周转。该项贷款还款来源为混凝土销售收入。
2、董事会认为:中实混凝土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3、股权关系:本公司持有中实混凝土80%股权;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实混凝土20%股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0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22,080.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6.65%。
公司本部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72,666.58万元。其中:对联营、参股公司担保金额为27,000万元;合并范围内公司互保金额为25,200万元。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49,414.40万元。
截止2010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32,430.10万元。
公司本部累计对外逾期担保金额为32,430.10万元。其中:对联营、参股公司逾期担保金额为27,000万元;合并范围内公司互保逾期金额为0万元。控股子公司累计逾期对外担保金额为0万元。
截止2010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5,430.10万元;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金额为5,430.10万元,均已在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六、备查文件
1、中实混凝土《营业执照》;
2、中实混凝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和2010年6月30日财务报表;
3、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世联咨字BJ[2010]GF07089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000931 股票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0-049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于2010年8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的其中两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010年8月13日,经第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议召开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召开时间:2010年9月6日上午9 : 30,会期半天。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8月30日。截止2010年8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层多功能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经相关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和完备性。
2、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1)关于公司以房地产为中实混凝土南京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以房地产为中实混凝土民生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特别强调:目前,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总资产的30%,根据《公司章程》第81条(四)规定,股东大会需对上述两议案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对外担保公告之一》、《对外担保公告之二》(2010-044、047、048)。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凭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个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2、登记时间:2010年9月1、2日,每天上午9 : 30~ 11:00,下午14:00 ~16: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三层董事会秘书处(邮政编码:100125)。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深圳股票帐户卡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四、其它事项
1、联系电话:(010)62140168;传真:(010)62140038。
2、联系人:王晶、孙丽萍
3、会议费用: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对外担保公告之一》、《对外担保公告之二》(2010-044、047、048)。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人)出席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对本会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受托日期:
委托人表决指示:
如委托人未作表决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决定表决:是□ 否□
1、关于公司以房地产为中实混凝土南京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2、关于公司以房地产为中实混凝土民生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