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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300095 证券简称:华伍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0年8月1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以下募集资金专户:

  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

  帐号:14-0811 0104 0013 250

  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新城支行

  帐号:1508 2203 2902 4503 222

  3、开户银行:南昌银行丰城支行营业部

  账号:7959 0001 1200 056

  4、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营业部

  账号:6401 0154 5000 04052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和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300095 证券简称:华伍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2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6月30日证监许可[2010]889号文《关于核准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的批复》核准,由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2.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39,920,000.00 元。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天健验(2010)3-50号验资报告进行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39,92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5,507,4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14,412,600.00 元。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新城支行、南昌银行丰城支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营业部(上述银行统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0811 0104 0013 250,截至2010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159,476,200元(壹亿伍仟玖佰肆拾柒万陆仟贰佰元)整。

  若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林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新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8 2203 2902 4503 222,截至2010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135,483,700元(壹亿叁仟伍佰肆拾捌万叁仟柒佰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5万台工业制动器技术升级及产业化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若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林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三、公司已在南昌银行丰城支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5900011200056,截至2010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96,183,700元(玖仟陆佰壹拾陆万叁仟柒佰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3.5万台(套)风电设备制动装置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若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林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四、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401 0154 5000 04052,截至2010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28,000,000元(贰仟捌佰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制动系统及摩擦材料应用工程研究中心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若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林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五、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六、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浩、凌江红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八、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华林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九、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十、华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一、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二、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华林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 8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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