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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8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0026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0年8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8月16日(星期一)下午2:00至4: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0年8月15日下午3:00-2010年8月16日下午3:00;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地点:内蒙古霍林郭勒市中电投蒙东能源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王冲先生

  6.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87人,代表股份数总数1,140,109,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1,119,813,997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4.4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2人、代表股份20,295,09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298%。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收购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露天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和负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议该项议案时主动采取了回避,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618,029股。

  表决情况为:同意98,588,2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7%;反对29,8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3%;弃权0 股。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拟与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议该项议案时主动采取了回避,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618,029股。

  表决情况为:同意98,587,4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7%;反对29,8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3%;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8%。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3.审议《关于租赁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议该项议案时主动采取了回避,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618,029股。

  表决情况为:同意98,536,0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2%;反对81,1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8%;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8%。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拟与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议该项议案时主动采取了回避,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618,029股。

  表决情况为:同意98,515,3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0%;反对81,1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8%;弃权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2%。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5.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140,057,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反对50,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4%;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7%。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梁清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议通知、法律意见书等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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