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两个项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900万元用于"年产500吨超细钴粉"扩产项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3,000万元用于"废水、废气改造与扩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7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这两个项目均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负责实施。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荆门格林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 荆门格林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帐号为858011278408096001,截止2010年8月11日,专户余额为49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荆门格林美"500吨超细钴粉"扩产项目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荆门格林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开立专户,帐号为858011278408097001,截止2010年8月11日,专户余额为3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荆门格林美"废水、废气改造与扩建"项目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萍(身份证号码:140103197407303327)、郭兆强(身份证号码:140104197408032211)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荆门格林美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荆门格林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荆门格林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开户银行每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荆门格林美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佰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荆门格林美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如超过伍佰万元(含伍佰万元)的,必须取得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荆门格林美提供相应资料后,应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核准意见通知开户银行。
八、荆门格林美应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超募资金使用明细,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合同、银行单据。
九、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Ο年八月十九日
备查文件:《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