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 年8月25 日下午,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10年8月23日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1 号《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号公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1 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2010年8 月23 日起对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二)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担任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许胜锋律师为管理人负责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三、(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0 年10月21日上午9:30 在深圳中院第四审判庭召开。有关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深圳中院指定的地点申报债权,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权申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座10楼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邮政编码:518026
联系人及电话:庄泽满0755-33256951 13510215858
杨 立0755-33256831 13902452752
传真电话:0755-33206888
根据《上市规则》第11.10.10条和第11.10.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本公司将在深圳中院确定重整期间管理人运作模式后,根据上述规则确定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
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若本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