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0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下一篇 4   2010年8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

  重要提示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89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华富基金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和华富基金旗下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华富基金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管理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在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封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投资人不得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林楠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姚怀然先生,董事长,1959年生,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安徽省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总办主任、总经理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

  李工先生,董事,1959年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历任合肥市财政局副科长、科长、副局长,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合肥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合肥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行长,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党组副书记,合肥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中共肥西县委书记、肥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徽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副理事长、副主任。现任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杨新潮先生,董事,1953年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经贸委综合处、财金处调研员,安徽省经贸投资集团总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公司董事长。

  黄友志先生,董事,1971年生,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商贸科、工交科、行政资源处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资产评估协会秘书长,安徽兴泰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现任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合肥市兴泰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1953年生,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汪明照先生,独立董事,1944年生,本科学历,二级高级法官,历任安徽肥东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民二庭庭长。现任安徽承义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员、安徽省人大司法监督员。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1955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现任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监事会主席,1961年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教,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秦震先生,监事,1966年生,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合肥市财会中专学校教务处;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财务处、信贷部;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处综合科、业务二科;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工业科。现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兼任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董事。

  陈大毅先生,监事,1972年生,研究生学历,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路营业部、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筹)。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3.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谢庆阳先生,公司总经理,1961年生,本科学历。十八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总经济师、总裁助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

  邹牧先生,公司副总经理,1965年生,金融学博士,历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首创证券董事会秘书兼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机构投资部总监等职。

  刘庆年先生,督察长,1955年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解放军某部排长、指导员,副营职干事,合肥市财政局任党组秘书、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国元证券寿春路第二营业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曾刚先生,中国科技大学学士、清华大学MBA,先后在红塔证券自营业务总部、汉唐证券债券业务总部、华宝兴业基金研究部负责宏观经济和债券的研究;2005年7月任上海电气财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助理,负责固定收益投资。 2008年5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2008年5月15日至2010年2月2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5月28日起任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投资业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程坚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韩玮先生投资部总监
鞠柏辉先生投资部副总监
陈茹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曾刚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下转D10版)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