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0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8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088 证券简称:中视传媒 编号:临2010-18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更好的开发利用双方的优质资源,搭建广阔的电视剧项目平台,经友好协商,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视传媒)与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于2010年8月26日在北京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央电视台全资控股的大型制作单位,是中国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的制作基地,拥有良好的制作资源和雄厚的制作实力,是中国电视剧制作的龙头企业。

  为推动中国电视剧产业发展,创造新型电视剧制作模式,打造精品电视剧,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整合双方优势资源,建立平等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1、优先选择双方提供的剧目创意和合作剧目,及时给以论证反馈,对选定的剧目以协议方式予以确认。

  2、优先选择双方的新剧目创作资讯、规划,保证创作资讯的优先知情权。

  3、优先选择双方为投资、合资、播出合作方。

  4、优先选择双方影视设备使用和技术制作服务。

  5、优先选择双方在年度重大活动中为合作伙伴。

  6、优先选择双方对文化产业项目开发合作。

  7、优先选择双方其他需要的合作。

  二、特别约定

  双方议定,将定向提供电视剧创作规划服务,双方联合研讨和制定每年度的电视剧创作选题及剧目策划、剧本创作和制作规划。

  双方确认此项合作为常规化、制度化合作,并在双方协议约定的年限内共同举办年度电视剧大会。

  双方将共同设立"影视剧创作规划委员会",由双方指定和邀请委员会成员,定期开展研讨、论证和发布活动。

  三、其他约定

  本协议涉及和未涉及的其他合作及合作细则,将在合作之前另行约定,但原则是不违反本协议的基本约定。

  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上述合作协议的签署,仅确定双方合作意向,该合作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内容进展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