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中华A、*ST中华B 公告编号:2010—042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8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五洲宾馆A座三楼黄山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钢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8月11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分别刊登于8月5日、8月11日的《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授权代表)共 6人,代表股份110,985,5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13%。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110,045,2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96%。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940,3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大会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通过了《关于选举萧彦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选举萧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同本届监事会同期。
| 类别 | 代表股份 | 所获票数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10,985,560 | 110,985,560 | 100% |
| 与会A股股东 | 110,045,258 | 110,045,258 | 100% |
| 与会B股股东 | 940,302 | 940,302 | 100% |
(二)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罗桂友先生、李海先生、姚正旺先生、张泽兵先生、曹方先生、杨奋勃先生、孔那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选举陈叔军先生、崔军先生、张鑫淼女士、李冰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罗桂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 类别 | 代表股份 | 所获票数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10,985,560 | 110,985,560 | 100% |
| 与会A股股东 | 110,045,258 | 110,045,258 | 100% |
| 与会B股股东 | 940,302 | 940,302 | 100% |
2、选举李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 类别 | 代表股份 | 所获票数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10,985,560 | 110,985,560 | 100% |
| 与会A股股东 | 110,045,258 | 110,045,258 | 100% |
| 与会B股股东 | 940,302 | 940,302 | 100% |
3、选举姚正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 类别 | 代表股份 | 所获票数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10,985,560 | 110,985,560 | 100% |
| 与会A股股东 | 110,045,258 | 110,045,258 | 100% |
| 与会B股股东 | 940,302 | 940,302 | 100% |
4、选举张泽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 类别 | 代表股份 | 所获票数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10,985,560 | 110,985,560 | 100% |
| 与会A股股东 | 110,045,258 | 110,045,258 | 100% |
| 与会B股股东 | 940,302 | 940,302 | 100% |
5、选举曹方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 类别 | 代表股份 | 所获票数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10,985,560 | 110,985,560 | 100% |
| 与会A股股东 | 110,045,258 | 110,045,258 | 100% |
| 与会B股股东 | 940,302 | 940,302 | 100% |
6、选举杨奋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 类别 | 代表股份 | 所获票数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10,985,560 | 110,985,560 | 100% |
| 与会A股股东 | 110,045,258 | 110,045,258 | 100% |
| 与会B股股东 | 940,302 | 940,302 | 100% |
7、选举孔那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 类别 | 代表股份 | 所获票数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10,985,560 | 110,985,560 | 100% |
| 与会A股股东 | 110,045,258 | 110,045,258 | 100% |
| 与会B股股东 | 940,302 | 940,302 | 100% |
8、选举陈叔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 类别 | 代表股份 | 所获票数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10,985,560 | 110,985,560 | 100% |
| 与会A股股东 | 110,045,258 | 110,045,258 | 100% |
| 与会B股股东 | 940,302 | 940,302 | 100% |
9、选举崔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 类别 | 代表股份 | 所获票数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10,985,560 | 110,985,560 | 100% |
| 与会A股股东 | 110,045,258 | 110,045,258 | 100% |
| 与会B股股东 | 940,302 | 940,302 | 100% |
10、选举张鑫淼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 类别 | 代表股份 | 所获票数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10,985,560 | 110,985,560 | 100% |
| 与会A股股东 | 110,045,258 | 110,045,258 | 100% |
| 与会B股股东 | 940,302 | 940,302 | 100% |
11、选举李冰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 类别 | 代表股份 | 所获票数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10,985,560 | 110,985,560 | 100% |
| 与会A股股东 | 110,045,258 | 110,045,258 | 100% |
| 与会B股股东 | 940,302 | 940,302 | 100%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出席律师:黄 亮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8月27日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中华A、*ST中华B 公告编号:2010—043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于2010年8月26日上午10:45在深圳市五洲宾馆黄山厅召开第七次会议,参加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会议现场推举由萧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新任召集人的议案》:
选举萧彦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新任召集人,任期与本届监事会同期。
本议案赞成2票,反对0票,弃权0票,萧彦先生为关联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8月27日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中华A、*ST中华B 公告编号:2010—044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8月26日上午11:00在深圳市五洲宾馆黄山厅召开,参加会议应到董事十一人,实到董事十人,独立董事崔军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董事会,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张鑫淼女士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与会董事现场推举的董事罗桂友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与会董事经过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罗桂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期。
本议案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陈叔军先生、李冰女士、董事曹方先生三位委员组成,其中陈叔军先生为主任委员。以上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期。
本议案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张鑫淼女士、崔军先生、董事杨奋勃先生三位委员组成,其中张鑫淼女士为主任委员。以上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期。
本议案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公司总裁江厚进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已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根据公司董事长罗桂友先生的提名,聘任李海先生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任期三年。
本议案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李海先生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公司财务总监王成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已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根据公司总裁李海先生的提名,聘任张泽兵先生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本议案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张泽兵先生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6、审议《关于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代行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指定姚正旺先生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为期三个月。
本议案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董事长罗桂友先生提名,聘任崔红霞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期。
本议案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聘请李海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职务,同意聘请张泽兵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8月27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黄亮、张清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刊载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刊载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11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00在深圳市五洲宾馆A座三楼黄山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李钢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10年8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110,985,56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20.1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具体提案为:
1、《关于选举萧彦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徐三桥 黄 亮
张清伟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