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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8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给予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周正明公开谴责的决定

  经查明,公司大股东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周正明和董雪根向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集团")签署《承诺函》(签署日期为2010年3月24日),向中金集团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18个月内,东宏实业确保中金集团享有对海鸟发展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优先权及排他权,即东宏实业在18个月内不得自行或授权他人与中金集团之外的任何人洽谈海鸟发展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及东宏实业所持海鸟发展股份的转让事项;东宏实业同意自本承诺函出具起18个月内全力配合中金集团对海鸟发展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等。该承诺函内容属于应披露重大信息,但公司直到2010年6月9日才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周正明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希望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周正明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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