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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8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SIPF:制度衔接的探路者
肖 渔

  SIPF按照国家政策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后,取得相应受偿债权,并以债权人身份在《破产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参与、配合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是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自2006年第一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进入破产清算以来,SIPF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国家收购资金损失,推动被处置证券公司行政清理与司法破产的有序衔接,并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截至目前,SIPF被指定为19家破产证券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被选举为23家证券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主持或参加了100余次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在一些会议上,一些不理解的中小债权人情绪激动,质疑个人债权打折收购政策、行政关闭证券公司的行为;一些债权人在不同的市场行情下估量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类资产的价值,质疑证券类资产转让的合法性;一些敏感机构债权人对证券公司高管违规经营造成其损失非常愤慨,要求通过各种渠道追究高管的刑事责任……

  对此,SIPF耐心向他们解释,打折收购个人债权是建立证券市场信用体系、防范道德风险、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举措;证券类资产的范围是维护客户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实物资产,证券类资产的转让不是营业牌照和客户的转让,营业牌照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能转让,客户是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予以安置的;至于责任追究,则是一直贯穿于风险处置的重点工作,在行政处理过程中,有“专案组”专门负责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通过SIPF的解释和宣传,逐步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有效维护了风险处置政策的延续性和有效性。

  在工作中,SIPF还注意预研预判,提前研究行政清理与司法破产衔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比如,随着行政清理组的撤销,收购休眠账户、单资金账户在申报债权时,账户内资金不再由行政清理组申请,而应由证券类资产受让公司申请。为做好衔接工作,SIPF顺利申报收购的相关债权,在第16次五人工作小组会议上建议由监管部门发文明确,由受让公司申请的此部分收购资金对应债权属于被处置公司债权,SIPF依据拨款凭证申报债权,对于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后拨付的收购资金,明确SIPF依法无需申报债权。 (肖 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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