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0—013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8月27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德群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使用超募资金1300万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9月17日到期的银行贷款。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相关意见,议案内容详见2010年8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议案》
计划使用不超过5,5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瓦房店市谢屯镇预计约2万亩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相关意见,议案内容详见2010年8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详见2010年8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0—014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0年8月30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公司已于8月27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应参加会议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忠馨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1,300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根据公司行业特征,海域使用权作为不可复制资源对公司的发展极为重要,经过公司管理层前期考察位于瓦房店市谢屯镇附近海域适宜公司发展主营业务,取得该海域的使用权有利于公司资源整合,符合公司既定发展战略,为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取得海域使用权,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5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瓦房店市谢屯镇预计约2万亩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0—015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30 号文核准,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壹桥苗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8.9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9,266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6,180.70万元,扣除《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4,800万元,超募资金21,380.7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浩华验字【2010】第6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经营效益,公司拟计划使用超募资金中的1,3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预计可以节约利息支出约80万元。拟归还的银行贷款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本次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将超募资金放置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和必要性。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1,300万元。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经营效率。
(四)平安证券将持续关注壹桥苗业其余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壹桥苗业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作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等,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壹桥苗业全体股东利益,并对超募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保荐意见。
基于以上意见,平安证券认为壹桥苗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平安证券对此无异议。
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已经2010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0—016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该协议的约定为框架性内容,具体内容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此次海域资源开发具体能够确权的海域面积尚存在不确定性,需根据上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为准。
3、海域使用权取得后的具体的开发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苗种暂养、海珍品良种场、海珍品养殖等)尚需公司经营管理层进一步研究后确定,因此海域的利用效果及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公司尚无法估算。
一、交易概述
1、经公司2010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不超过5,500万元的超募资金作为取得位于瓦房店市谢屯镇约2万亩海域使用权对三级政府的补偿,公司现已与谢屯镇人民政府就此次海域使用权确权事宜签署《海域资源开发框架协议》,本次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此次拟取得海域使用权限根据国家海洋渔业相关法律规定,海域使用权限为10年,权限期满后国家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为权证所有者自动核发新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使用者根据国家规定按时缴纳海域使用金,上述海域使用金预计每年不超过100元/亩。
3、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分别就此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
根据公司行业特征,海域使用权作为不可复制资源对公司的发展极为重要,经过公司管理层前期考察位于瓦房店市谢屯镇附近海域适宜公司发展主营业务,取得该海域的使用权有利于公司资源整合,符合公司既定发展战略,为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取得海域使用权,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5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取得海域使用权。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且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相关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海珍品苗种繁育及养殖方面的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扩张业务区域的市场渗透力。
(四)平安证券将持续关注壹桥苗业其余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壹桥苗业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作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等,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壹桥苗业全体股东利益,并对超募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保荐意见。
基于以上意见,平安证券认为壹桥苗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取得海域使用权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平安证券对此无异议。
3、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议案已经2010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推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整合利用,促进区域海洋经济发展。2010年8月30日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瓦房店市谢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就辖区海域资源开发签订框架协议,协议要点如下:
1、镇政府同意公司对其辖区海域享有优先开发使用权利,总体开发面积最终以公司申请、实际批复为准。
2、镇政府负责协调、协助拟开发海域使用权确权手续的办理;
3、公司有权在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发展战略对海域进行合理开发使用。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签署正式海域资源开发协议。
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议案已经2010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有利于公司加速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公司在海珍品育苗行业的优势,有利于产业链的完善。
公司取得海域后通过改造利用,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更好的回馈广大投资者。
四、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决议
4、海域资源开发框架协议。
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0—017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8月30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0年9月15日(星期三)9:30时
3、股权登记日:2010年9月9日(星期四)
4、会议地点:大连百年汇豪生酒店四楼董事会会议室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95号;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0年9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一届第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0年9月13日9:00——11:30、13:30—17:00
3、登记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15号百年汇A座706室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及信函应在2010年9月13日17:0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来信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五、其他
1、会议联系人:宋晓辉、林春霖
联系电话:0411-84990007
传 真:0411-84990010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15号百年汇A座706室
邮 编:11602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股东参会登记表
■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行使表决权。除以下会议各项议案的投票指示外,本委托书未做具体指示的议案,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委托人对受托人关于会议各项议案的投票指示外如下:
■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权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0—018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8月26日、8月27日、8月3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将于2010年8月31日上午开市起停牌1小时。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2010年8月3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议案》、《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议题,议案内容详见2010年8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问询等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除上述情况外:
1、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2、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经查询,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经查询,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5、经自查,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事项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关于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的面积,最终以公司主管海洋渔业部门审批的面积为准。
3、《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