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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8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0-008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2010】904号文核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龙管业")于2010年7月2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2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87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346,737.5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9,653,262.4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出具的"XYZH/2010YCA1012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连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 分别与交通银行宁夏区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于2010年8月2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交通银行专户账号为:641301100018010117679,截止2010年8月18日,该专户余额为30,000.00万元。农业银行专户账号为:337001040007074,截止2010年8月18日,该专户余额为25,675万元。中国银行专户账号为:106009556160,截止2010年8月18日,该专户余额为28,290.326243万元(已扣减支付发行费用时产生的手续费220.50元)。

  上述专户用于甲方天津海龙管业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天津海龙管业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钢丝网骨架增强塑料(聚乙烯)复合管技改项目、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L、PCCP-E)扩建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晓锋、周春晓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广发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及时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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