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本报告日,公司没有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公司也没有向其他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存在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雷啸林 潘勇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