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从获得的北京海淀区3725个详细的区级保障房申请名单中分析发现,与政府相关的人员占比超过了61%,以至“法院楼”、“人大楼”、“建委楼”、“政协楼”、“公安楼”频现,有人惊呼:北京市的保障房似乎变身为早年的福利房。
其实,政府机关利用权力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工建造各类保障房,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一个购房者,一旦购买了保障房,就等于合法获得了保障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差价。以一套100平方米的保障房计算,在北京市同地段与商品房价格相差一万元,这就意味着保障房主仅凭一套房即可获得100万元的额外收入。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如此轻易获取一大笔财富,无异于公开抢钱。因为保障房的出现靠政府让利,公务人员违规建设、购买保障房,实质是在公开抢国家的财富,抢全民的财富。
自房改以来,国家多次规范保障住房政策,尤其在2006年8月,监察部、国土部联合发文,“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合作建房、集资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但为什么以权谋私行为毫无收敛,愈演愈烈呢?我认为主要症结有二:
一是有关部门对于违反保障性住房行为一味纵容,积重难返。自2004年5月国家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单位经济适用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以来,政府工作人员中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与地方一起安排。但在实践中,本来面向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却被政府机关享用了。责任者非但不受党纪政纪追究,反而还被称为“有能力”、“为职工谋福利”。此种情况几年来一直如此,上行下效,积重难返,没有建设的单位要建设,已经建设的单位还要继续建设更大套型的。被异化了的保障房建设,社会负面影响和处理难度都在增加。
二是制定、落实、监督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部门本身多是受益者,根本无法监督和处理违规行为。现阶段不少政府机关利用权力违规搞保障性住房,牟利动机已经超过了解决住房难动机了。一个政府小区的保障性住房房号,一转手就赚几十万元,成本价与市场价相差数十万元、上百万甚至更多。在如此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制定、监督部门怎能自断财路?更要命的是,连人大机关公务人员,有些也在违规享用保障性住房及由此衍生的利润,还能指望这些部门主持公平和正义?
保障性住房从诞生起,就定位于面向社会低收入群体。但为什么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机关敢于毫无顾忌的、明目张胆的利用这一政策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牟取利益?甚至是巨额利益?关键是特权。当特权横行的时候,社会公平、政府信誉、人民期盼等具有普世价值的美好理念,统统被葬送掉了。保障性住房的乱象应尽快从法律层面来解决,出台《住房保障法》,让那些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公开抢劫人民财产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