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松江河发电厂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一事,于2009年9月15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9月18日向公司送达了(2009)吉民二初字第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经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协商,在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签订的《委托贷款补充协议》基础上,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于2009年11月24日归还本金14,078.52万元,于2010年7月30日归还利息1000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2009年9月19日、2009年10月13日、2009年11月26日和2010年8月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09年第52号、54号和62号和2010年第53号公告)。
二、进展情况
依据公司与松江河发电厂签署的《还款协议书》,松江河发电厂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分两次还清所欠公司委托贷款利息(39,031,519.20元),2010年9月30日前归还50%,剩余利息在2011年9月30日前还清。公司已于2010年8月30日收到松江河电厂第二笔还款利息9,515,759.60元。至此,2010年松江河电厂应还利息已全部付清,剩余利息按还款协议继续履行。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松江河电厂已按照《还款协议书》履行了还款义务,对公司2010年度利润将产生有利影响。公司会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松江河发电厂的还款进账单。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