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9月2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5、主 持 人:董事局常务副主席陈泰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6712.5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6712.5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律师名称:宋萍萍、于丹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中国宝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