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0年9月2日上午8:30分在云南省个旧市金湖东路121号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总数 421,915,637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52.6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皇甫智伟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到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经过表决,以421,915,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资金对部分募集资金项目追加投资的预案》。
(1)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对屋场坪锡矿1500t/d采选工程追加投资20,403.59万元。
(2)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对10万t铅冶炼系统技改扩建工程追加投资78,585.07万元。
二、经过表决,以5,654,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34%)赞成、 0股反对、0股弃权,一名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代表 416,261,183股份回避了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及合同的预案》。
为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海外平台作用,拓展公司的资源和资金渠道,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运行费用,扩大产品销量。公司决定与云南云锡锌铟矿业有限公司签订《锡精矿购销合同》、与云锡(香港)源兴有限公司签订《进口原料委托代理协议》和《销售委托代理协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伍志旭律师、李泽春律师出席并出具了《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是: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2.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所有提案具体内容。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