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中,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41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1,100万股的1.94%,其中预留股票期权4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出的股票期权总数的9.76%。
三、激励对象根据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410万股亚厦股份。
370万份股票期权将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30日内一次性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将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授予日内完成授予。预留的40万份股票期权将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12个月内一次性授予届时由董事会另行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将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授予日内完成授予。
四、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37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5元。该行权价格不低于以下两个价格中较高者:(1)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65元;(2)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50.96元。
预留4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决定,预留4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不低于以下两个价格中较高者:(1)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五、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六年,自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计算。获授370万份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可在下述四个行权期内申请行权:
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第三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第四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获授4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可在下述四个行权期内申请行权:
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第三个行权期为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第四个行权期为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如激励对象未能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如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在上述各行权期内未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作废,由公司在各行权期结束之后予以注销。
六、行权条件
1、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各行权期首个交易日的上一年度,以2009年净利润为基数,相对于2009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下表各个年度所对应的百分比:
年度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09年净利润
增长率 | 75% | 145% | 220% | 300% | 380% |
本项所指的净利润,是指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已经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以此计算的公司2010-2014年的净利润环比增长率约为75%、40%、31%、25%、20%。(本目标仅为方便投资者理解而做出的测算,不作为行权条件。)如公司在任一年度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全体激励对象相应的行权期内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3、个人根据公司另行制订通过的股权激励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各行权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标。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没有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相应行权期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行权价格也将作相应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公司在披露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前30日内,未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未实施完毕的情形。
公司承诺自披露本激励计划起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第30日止,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九、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备案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激励计划。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一、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二、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 | 指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 | 指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激励对象 | 指 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
标的股票 | 指 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亚厦股份的股票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
授予日 | 指 公司董事会决定向激励对象实际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
等待期 |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
行权 |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规定的行权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 |
行权价格 |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对股票期权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公司章程》 | 指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 | 指 人民币元 |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中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以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目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包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审查,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公司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激励对象中,王文广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欣欣的表弟,职务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在公司工作时间超过十年,所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股东大会表决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关联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张杏娟、王文广、张伟良、王震将回避表决。
四、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410万份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410万股本公司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种类、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10万份,涉及标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21,100万股的比例为1.94%。其中预留股票期权为4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9.76%,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370万份股票期权将将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30日内一次性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将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授予日内完成授予。预留的40万份股票期权将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12个月内一次性授予届时由董事会另行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将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授予日内完成授予。
五、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一)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股票期权份数
(万股) | 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股本总额的
比例(%) |
1 | 丁海富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25 | 6.10 | 0.12 |
2 | 王文广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 25 | 6.10 | 0.12 |
3 | 俞曙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25 | 6.10 | 0.12 |
4 | 陈亦根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20 | 4.88 | 0.09 |
5 | 张建夫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20 | 4.88 | 0.09 |
6 | 严伟群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20 | 4.88 | 0.09 |
7 | 刘歆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 15 | 3.66 | 0.07 |
8 | 谢兴龙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15 | 3.66 | 0.07 |
9 | 许以斌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15 | 3.66 | 0.07 |
10 | 沈之能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15 | 3.66 | 0.07 |
11 | 林迪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15 | 3.66 | 0.07 |
12 | 冯林永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15 | 3.66 | 0.07 |
13 | 邵国兴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15 | 3.66 | 0.07 |
14 | 王景升 |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15 | 3.66 | 0.07 |
15 | 童霞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12.5 | 3.05 | 0.06 |
16 | 何静姿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 12.5 | 3.05 | 0.06 |
17 | 魏建海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业务人员 | 10 | 2.44 | 0.05 |
18 | 叶卫军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业务人员 | 10 | 2.44 | 0.05 |
19 | 阿其拉图 |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10 | 2.44 | 0.05 |
20 | 罗锋 |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10 | 2.44 | 0.05 |
21 | 金小飞 | 浙江亚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10 | 2.44 | 0.05 |
22 | 费维国 | 浙江亚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10 | 2.44 | 0.05 |
23 | 陈志刚 | 浙江亚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10 | 2.44 | 0.05 |
24 | 屠学锋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业务人员 | 10 | 2.44 | 0.05 |
25 | 郑军伦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 10 | 2.44 | 0.05 |
26 | 预留 | _ | 40 | 9.76 | 0.19 |
| 总计 | - | 410 | 100 | 1.94 |
以上除预留部分股权期权以外的激励对象已获公司董事会确认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合计25人。
(二)非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即不超过211万份。
(三)公司聘请律师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和股票期权获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需对激励对象进行核实并在股东大会上就核实情况予以说明。
(五)董事会将在向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按上述程序另行确定、披露和说明。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六年时间。
(二)授予日
授予日将在本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不晚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12个月。
(四)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届满后可以开始行权。激励对象应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安排分期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行权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五)禁售期
1、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公司股票的锁定、转让期限和数量限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相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1、首次授予的37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37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5元。
2、首次授予的37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7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按以下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确定:
(1)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即6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即50.96元。
(二)预留的40万份股票期权
1、预留4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依法确定。
2、预留4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4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按以下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确定:
(1)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八、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和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第八条中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授予的情况;
2、等待期内,各年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3、公司业绩考核达到如下目标:
各行权期首个交易日的上一年度,以2009年净利润为基数,201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5%;201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45%;201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20%,201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0%;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80%。
本项所指的净利润,是指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已经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4、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考核管理办法,各行权期的上一年度每名激励对象个人效绩考核结果必须达标。
5、无法满足行权条件的处理办法
(1)公司任一年度业绩考核达不到行权条件,则所有股权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期权内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2)各行权期的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效绩考核不能达标的,则该部分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内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6、行权安排
获授370万份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可在下述四个行权期内申请行权:
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第三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第四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获授4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可在下述四个行权期内申请行权:
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第三个行权期为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第四个行权期为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为25%。
如激励对象未能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在上述各行权期内未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作废,由公司在各行权期结束之后予以注销。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亚厦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后,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
(一)公司控制权变更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所有授出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控制权变更是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公司合并、分立
各股东应在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协议中承诺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对计划内容进行调整,但不得无故改变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以及行权价格和条件。但若因合并、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本激励计划终止。
(三)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
1、激励对象因正常的岗位调动导致发生变更的,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继续有效。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应取消其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解聘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3、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4、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5、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期满时,如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所有尚未进入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其已进入行权期且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
6、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7、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应当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对于因上述原因被取消或失效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当终止行使并被注销: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
1、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0-042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将于2010年9月6月开市起复牌。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9月3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0年8月26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丁欣欣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和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此次会议达到法定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在议案表决票上表决签字,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联董事丁欣欣、张杏娟、王文广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同意本议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召集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刊登于公司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询。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询。
2、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联董事丁欣欣、张杏娟、王文广回避了表决。具体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丁欣欣、张杏娟、王文广回避了表决。
为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及未行权标的股票的锁定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召集召开股东大会。
4、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尚呈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议案》。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详见公司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询。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0-043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亚厦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8月26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9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震主持,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获授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公司激励对象公司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0-045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战略,为进一步延伸产业链,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尚呈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公司拟与自然人洪源共同出资设立尚呈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呈设计”)。尚呈设计注册资本18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14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自然人洪源出资3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均为现金货币出资。
2、本次对外投资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投资经营决策制度》,公司在12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近审计净资产(52,304万元)的50%,因此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对方基本情况介绍
洪源,男,1981年11月出生,毕业于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先后在电通dentsu北京本部担任设计师、北京ogilvy奥美广告担任助理美术指导、东道设计担任设计总监,目前居住地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花园。洪源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成立的子公司基本情况
1、注册资本:180万元
2、注册名称(暂名): 尚呈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东方梅地亚中心2605室
4、法人代表:王 震
5、经营范围:企业形象设计策划;产品形象设计;装饰设计制作;展览展示设计制作;环境艺术设计制作;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动画设计制作;网络技术服务;影视策划;摄影服务;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服务、培训;投资咨询顾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
6、洪源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以上事项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
四、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1、进一步做强做大上市公司;
2、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延伸公司的产业链。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