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9月3日上午9点
2、召开地点:四川省眉山市新区环岛路1号东湖酒店二楼抱仆堂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罗志中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环境试验与制冷设备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部分工艺设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R600a系列高效节能环保连杆式冰箱压缩机生产线改造项目部分工艺设备及配套建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2010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2010年9月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六、备查文件
1、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