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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9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第83期)

  编者按:内幕交易是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的主要矛盾之一,受到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的重点查处和打击。为帮助投资者了解内幕交易及其危害以及监管部门相应的监管举措和相关监管法规,本专栏从上周起即陆续刊登内幕交易的专题内容,敬请投资者关注。

  

  问:内幕交易行为有哪些形式和特点?

  答:内幕交易行为具有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等特点,认定标准十分复杂。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将内幕交易行为分成了三类:

  (一)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即内幕人员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这是内幕交易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且不以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的主观意图为必要条件。

  (二)泄露内幕信息。泄露是指内幕人员将处于保密状态的内幕信息公开化。泄露者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则不强调其行为的动机,也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内幕人员并没有直接向他人讲述内幕信息的内容,而是向他人提出买卖将受该信息影响证券的建议。建议行为是一种促使他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被建议者或者根本没有交易证券的意图,或者没有交易该种证券的意图,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上不确定,行为人的建议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问:对发生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内幕交易惩处主要包括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规定于《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规定于《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规定于《刑法修正案(七)》及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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