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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9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栋梁新材澄清隐瞒诉讼等媒体报道
柯 景

  证券时报记者 柯 景  见习记者 李 欣

  本报讯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一份由栋梁新材经销商代理律师递交的指证栋梁新材涉嫌隐瞒诉讼进展、2009年至少有1800万业务费未列入财务报告的举报信被送至证监会发审委。”针对市场质疑,栋梁新材今日发布澄清公告,称“涉嫌隐瞒诉讼进展”和“2009年至少有1800万业务费未列入财务报告”两项说法不属实。

  栋梁新材相关人员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确实与沈桂荣、曹雅萍存在诉讼。2010年8月3日公司诉请经销商沈桂荣、曹雅萍支付欠付公司的货款225万元,并按经销协议提取11.9万公斤铝型材并支付相应价款。经销商沈桂荣、曹雅萍于2010年8月20日提出反诉,诉栋梁新材欠付其2009年返利309万元、因拖欠支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1万元,及2010年返利108万元,并要求解除双方经销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栋梁新材表示,公司与沈桂荣、曹雅萍的诉讼未在该范围之内,且公司董事会不认为上述诉讼将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不属于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更不存在刻意隐瞒诉讼进展的情况。

  此外,针对业务费用的质疑,栋梁新材公告显示,根据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业务费是以经销商当年实际采购量为基数,考虑其约定任务完成量、回款额度等相关调整因素,计算得出的给予经销商次年采购公司产品时可享受的价格优惠的最高额度。在该额度范围内,经销商次年向栋梁新材再次采购货物时,可按每吨享受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

  栋梁新材称,上述计算出的经销商次年可以享受的价格优惠的最高额度,实质上并非公司对经销商当年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的即时给付金额,也未构成当年的一项现时义务,无需予以计提。因此,不存在应计列的业务费未计入财务报告的情形,也不存在2009年至少有1800万元业务费未列入财务报告的情形。

  对于公司业务,栋梁新材董事会秘书袁嘉懿表示,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主要产品之一铝型材产品下游需求旺盛。今年1-6月份,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5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3.13%;净利润6417.5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6.24%。下半年,公司将继续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动力,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大节能铝合金型材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力度,以满足市场的不同需求。

  爱建股份调研报告指出,栋梁新材公司产品在江浙一带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在该地区十分畅销,公司即使在2008年房地产最低迷时业绩仍有接近20%的增长。其次,由于门窗成本占总建筑成本比例很低,因此,地产商更多看重门窗对楼盘品质的提升,公司的拳头产品隔热断桥型材在中高端门窗领域需求旺盛。随着未来楼盘品质的不断提升,公司将进一步提高断桥型材等节能环保产品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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