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6日上午9∶30 在公司5楼综合会议室以现场形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561,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林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8,561,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8,561,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8,561,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