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7日下午2点30分以现场方式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867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20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连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并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7867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张炯、张森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