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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D5版)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俞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权

  联系电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15)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6)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5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客服电话:400-88111-77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2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24)

  2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86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0年8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072]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60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第八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闭,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下一个三年封闭期。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第八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若保持封闭式运作,则在每个封闭期届满日前的60个工作日之前均须按上述程序决定基金未来运作方式。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不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根据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情况,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或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募集方式和上市交易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在基金上市后可以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转至场内上市交易;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基金上市后可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但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

  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场外认购费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5.0%,实际执行费率结构如下表:

  ■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40.36+5.20)/1.00=9,945.5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45.56 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场外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外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在募集期内,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场外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10,000 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6%=6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60=10,06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0/1.00=5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6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 份基金份额。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内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场内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场内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3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6.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5.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6.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8.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0.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消,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消;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在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4,397.45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可得到4,397.45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9,678.66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78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9,919.95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78份,退款0.68元。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5%=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74.26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持有10,0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74.26元。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4、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时,除以上第4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包括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在封闭期内,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在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开放期内,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开放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50%。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封闭期结束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股票、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战略性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作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债券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积极投资和控制风险的债券投资策略。在战略配置上,主要通过对利率的预期,进行有效的久期管理,实现债券的整体期限、类属配置;在战术配置上,采取跨市场套利、收益率曲线策略和类属配置策略等对个券进行选择,在严格控制固定收益品种的流动性和信用等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超额收益。

  (1)战略配置

  1)利率走势综合判断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际和国内经济体的运行,对整体市场投资环境进行有效预测;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指标、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以及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等因素,定期对各个时间段利率的变化做出合理判断,构造利率期限结构的预判。

  2)目标久期的设定和管理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具体目标久期的确定将视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

  (2)战术配置

  1)跨市场套利策略

  根据固定收益证券在各个细分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比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以通过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或在银行间市场融资、交易所市场融券而实现跨市场套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整体调整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比较不同的投资策略,例如分析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债券资产在国债、金融债、央票和企业债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配置。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券种收益率曲线走势的分析和预测,对收益率曲线各种可能的变动情形进行持有期收益率压力测试,在此基础上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最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3)个券选择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一级市场投标,增加盈利空间。在个券选择上加强单个债券的定价和收益率分析,通过在我国债券市场上寻找短期内定价错误的债券,进行有效的投资获取较高收益。借助金融工程技术,研究市场期限结构和债券定价模型,选择价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获得超额收益。

  (4)信用产品的投资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与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包括市场波动风险和个券风险。对市场波动风险我们主要采用以下分析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判定信用利差曲线走势。对于个券风险,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模型分析单个信用债的违约风险,再结合行业趋势、外部信用增信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信用债券的内部信用等级,最终根据信用等级确定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对于可转换债券,本基金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选择基础证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评定其投资价值并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充分享受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安全收入优势。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的资金状况预测拟发行上市的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中签率,考察它们的内在价值以及上市溢价可能,判断新股申购收益率,制定申购策略和卖出策略。

  4.二级市场股票的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将作为本基金增强收益的手段之一,谋求绝对收益。在股票投资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趋势、行业发展前景以及个股基本面情况等方面。

  (1)宏观经济研究

  本基金研究宏观经济时将重点分析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数据。在宏观经济趋势分析基础上,侧重时机选择,减少风险暴露和波动。

  (2)行业分析

  在经济周期的复苏、繁荣、衰退、萧条等四个阶段中,不同行业表现出来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有很大差别。这种行业对于宏观经济波动的敏感度差异演绎了经济周期下的产业轮动。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结构升级、宏观和产业政策等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力求对于行业的周期性、需求的成长性因素以及竞争状况做出判断,再结合市场估值因素等,寻找出在不同阶段最适合进行投资的行业。

  (3)个股基本面研究

  个股基本面研究从盈利模式、行业地位、公司治理三个层面着手。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企业的盈利模式,判断其盈利模式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同时,我们将根据企业的规模、技术、品牌、资源优势等对企业的行业地位进行评估。此外,本基金强调对公司治理风险的评估,注重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激励机制的考察评估。

  (4)估值判断

  本基金强调以盈利为基础的估值和以资产为基础的估值相结合,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以期给出合理的估值判断。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险暴露。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旨在追踪中国的国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市场,它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上市的债券。该指数已成为广为机构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基础指标,并且它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算术运算获得比较基准,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债券组合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种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等。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整体债券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积极投资,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追求债券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宏观层面上,本基金将考察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种经济金融指标,评价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预测利率变化的大趋势和短期变动,以久期管理控制好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在中观层面上,通过分析债券市场中各个细分市场的风险收益状况,进行相应的类属配置;在微观方面,在确定了债券类属配置对象后,通过对个券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深入分析,决定投资组合中的具体投资对象及投资金额。

  本基金的债券研究和投资组合确立过程图示如下:

  ■

  根据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定位,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流程为:

  步骤一、债券投资整体战略性配置。通过分析未来利率走势,在匹配投资期限和债券久期的基础上,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现金和逆回购的比例;

  步骤二、债券投资战术性类属配置。在战略性配置基础上,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动态变动分析,结合其它短期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决定债券投资在银行间和交易所等市场的比例;同时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变化预期,调整各债券类属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步骤三、债券的个券选择。根据分析师、基金经理对个券的风险收益分析、流动性分析、敏感性分析和久期管理等选择主要投资的个券;

  步骤四、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执行计划并由交易部门实行投资;

  步骤五、对所有投资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团队,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5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封闭期结束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根据1、(1)确定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下转D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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