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因参与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重整计划,依据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川中院") (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9月8日办理了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以下简称"耀水")持有秦岭水泥无限售流通股50,000,000股的划转手续,划转该50,000,000股秦岭水泥股票至本公司证券账户。
至此,本公司持有秦岭水泥股份172,664,165股,占秦岭水泥总股本的26.13%,为秦岭水泥第一大股东。耀水持有秦岭水泥股份59,113,998股,占秦岭水泥总股本的8.95%。
按照铜川中院批准的秦岭水泥《重整计划》, 耀水应让渡其所持有秦岭水泥股份70,480,338股。目前耀水所持秦岭水泥部分股份尚处于冻结状态,其应让渡股份尚有20,480,338 股未划转,耀水正在办理所持秦岭水泥股份的冻结解除手续, 其应让渡的20,480,338 股随后进行划转。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