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9月10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方遒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41253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1.58%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同意412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因公司住所变更事项尚需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将在核准变更完成后发布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同意412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因公司名称变更事项尚需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将在核准变更完成后发布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公司住所和名称变更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12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因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包括公司住所和名称变更,需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意见为准,公司将在核准变更完成后及时披露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寇亚明 税 飞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寇亚明、税飞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银河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