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10-015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70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0.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17,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8,753,504.7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8,746,495.3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8月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0)第11818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帐号为365006002018170360588,截止2010年8月24日,专户余额为35,474.6066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公司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公司保荐人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廷富、郑志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10-016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新余赣锋有机锂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新余赣锋有机锂有限公司增资2900万元的议案》,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项目内容,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余赣锋有机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有机锂")进行增资,本次使用募集资金2,900万元向新余有机锂进行增资,该项增资款主要用于年产150吨丁基锂项目的建设,其中拟用665.19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该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鉴证报告。本次增资完成后,新余有机锂的注册资本将由500万元增至3,400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余有机锂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新余有机锂是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之一-年产150吨丁基锂项目的实施主体,新余有机锂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2050100100005246,截止2010年8月24日,专户余额为2,9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150吨丁基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新余有机锂、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新余有机锂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公司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公司保荐人每季度对新余有机锂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新余有机锂授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廷富、郑志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新余有机锂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新余有机锂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新余有机锂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10-017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奉新赣锋锂业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奉新赣锋锂业有限公司增资9500万元的议案》,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项目内容,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奉新赣锋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新赣锋")进行增资,本次使用募集资金9,500万元向奉新赣锋进行增资,该项增资款主要用于改扩建650吨金属锂及锂材加工项目的建设,其中拟用3,226.66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该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鉴证报告。本次增资完成后,奉新赣锋的注册资本将由4,000万元增至13,500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全资子公司奉新赣锋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莲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奉新赣锋是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之一-改扩建650吨金属锂及锂材加工项目的实施主体,奉新赣锋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莲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1630000018160058492,截止2010年8月24日,专户余额为9,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改扩建650吨金属锂及锂材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奉新赣锋、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奉新赣锋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公司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公司保荐人每季度对奉新赣锋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奉新赣锋授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廷富、郑志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奉新赣锋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奉新赣锋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奉新赣锋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