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于2010年6月21日上午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相关事项本公司已于2010年6月22日发布了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0-030号)。
2010年9月1日,本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管理人于2010年8月13日提交的《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表》;认定债权38家,认定金额折合人民币2,063,084,247.96元。相关事项本公司已于2010年9月2日发布了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0-0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和管理人将继续开展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若本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