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1、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宁波港”)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13号)的有关要求,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做出相关安排。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并在申购前认真阅读本公告。
2、宁波港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规定。
3、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2010年9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9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总量为200,000万股。
2、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为“宁波港”,股票代码为“60101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总量为200,00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不超过1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网上发行不超过1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0年9月9日(T-3日)完成。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为人民币3.18元/股-3.70元/股(含上限和下限)。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3.18元/股-3.70元/股)之内或区间上限(3.70元/股)之上,该配售对象可以参与且必须参与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新股申购。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3.18元/股)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
5、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网下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
6、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以2010年9月3日(T-7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7、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0年9月13日(T-1日)及2010年9月14日(T日)9: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申购平台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应在同一界面完成申购,最多可以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1笔),确定后统一提交,只能提交一次,一经提交不得撤销或者修改。申购价格可以为发行价格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的任一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每笔申购数量的下限为1,0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0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低于其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拟申购数量之和的200%,且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100,00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限和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8、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期限截止前及时、全额缴付申购款项,申购资金划出时间应早于2010年9月14日(T日)15:00,到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16:00。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关于划付资金具体事项务请仔细阅读本公告“二、(三)申购款项的缴付”。
9、初步询价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在2010年9月16日(T+2日)刊登的《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公告该违约情况)。
10、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网上资金申购获配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11、在出现申购不足或难以确定发行价格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采取削减发行规模、调整发行价格区间、调整发行时间表或中止发行等措施,并将及时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12、本公告仅适用于宁波港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部分,有关网上发行的具体规定,敬请参见于2010年9月13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
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10年9月3日(T-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和《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备查文件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 | 指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
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申购平台 | 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发行 | 指本次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
询价对象 | 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投资者 |
配售对象 | 3、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4、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进行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
有效报价 | 指配售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填列的且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报价 |
网上有效申购 | 2、单个投资者使用一个合格账户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申购;
3、配售对象未参与网下初步询价,仅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申购。 |
网下有效申购 | 指符合本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含上、下限)、申购数量符合要求、及时足额有效缴付申购款的申购 |
T日/网上资金申购日 | 指2010年9月14日,为本次发行参与网上资金申购的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申购本次网上发行股票的日期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结构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总量为200,00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不超过100,0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网上发行不超过100,0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
网下发行由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配售对象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申购;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投资者以价格区间上限申购缴款。
(三)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用将根据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及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来确定,并将于2010年9月16日(T+2日)刊登的《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回拨后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的网下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发行最终配售比例=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的网下有效申购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为:
1、在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低于3%且低于网下初步配售比例,则在不出现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高于网下发行最终配售比例的前提下,可以从网下向网上发行回拨不超过本次初始发行规模约5%的股票(不超过10,000万股);
2、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采取削减发行规模、调整发行价格区间、调整发行时间表或中止发行等措施,并将及时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四)初步询价情况及发行价格区间
2010年9月6日(T-6日)至2010年9月9日(T-3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上海、深圳、北京等地组织了多场“一对一”和团体推介会。共有58家询价对象的127个配售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交了初步询价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预路演推介和初步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等,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区间为人民币3.18元/股-3.70元/股(含上限和下限)。
此价格区间对应的市盈率区间及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为:
1、21.25倍至24.7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0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5.18倍至29.3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0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发行后总股数按本次发行200,000万股计算为1,280,000万股)。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期间,提交了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共有94个,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为822,150万股,为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8.22倍。
(五)发行价格
本次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等,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于2010年9月16日(T+2日)在《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交易日 | 日期 | 发行安排 |
T-7日 | 9月3日(周五) |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
T-6日至
T-3日 | 9月6日至9月9日
(周一至周四) |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
T-3日 | 9月9日(周四) | 初步询价截止日 |
T-2日 | 9月10日(周五) | 确定价格区间,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
T-1日 | 9月13日(周一) |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
网上路演 |
T日 | 9月14日(周二) | 网上资金申购日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 |
T+1日 | 9月15日(周三) |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网上申购配号 |
T+2日 | 9月16日(周四) | 网下申购资金退款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
T+3日 | 9月17日(周五) | 刊登《网上资金申购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
注:1、T日为网上资金申购日。上述日期均指交易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询价对象、配售对象务请严格按照《细则》操作报价和申购。如出现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无法正常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请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3、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七)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八)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网下申购与发行程序
(一)配售对象及锁定期安排
只有符合“释义”中的规定条件,并且在本次初步询价期间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券账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该配售对象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0年9月3日(T-7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期间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网上资金申购获配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网下申购
配售对象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时间为2010年9月13日(T-1日)及2010年9月14日(T日)9: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2、询价对象应以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分别独立参与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券账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3、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必须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4、配售对象申购款退款的银行收款账户须与其申购款付款的银行付款账户一致。
5、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应在同一界面完成申购,最多可以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1笔),确定后统一提交,只能提交一次,一经提交不得撤销或者修改。其申购价格可以为发行价格区间内的任一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每笔申购数量的下限为1,0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0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低于其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拟申购数量之和的200%,且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100,00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限和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例如: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的三个报价分别为P1、P2、P3(P1>P2>P3),3个价位填列的拟申购数量分别为M1、M2、M3,最终确定的价格区间下限为P,则
(1)若P>P1,则该配售对象不能参与网下发行;
(2)若P1≥P>P2,则该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最高可申购数量为200%×M1;
(3)若P2≥P>P3,则该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最高数量为200%×(M1+M2);
(4)若P3≥P,则该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M3,最高数量为200%×(M1+M2+M3)。
同时每个配售对象的最高申购数量不超过网下发行总数100,000万股。
6、配售对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网下申购,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配售对象在申购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三)申购款项的缴付
1、申购款项的计算
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缴付申购款项。申购款项计算公式如下:
网下配售对象应缴申购款项=∑(申购报单中每一个申购价格×该价格对应的申购股数)。
例如,某配售对象作出如下申购:
申购价格(元/股) | 该价格对应的申购股数(万股) |
P1 | M1 |
P2 | M2 |
P3 | M3 |
则该配售对象应缴付的申购款项(万元)=(P1×M1+P2×M2+P3×M3)
2、申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申购款项须划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见下表),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划款(其中收款行(十七)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收款行(十八)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收款行(十九)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网下发行专户仅适用于上述三家银行托管的QFII划付申购款项)。为保障款项及时到账、提高划款效率,建议配售对象向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同一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划款。划款时必须在汇款凭证备注中注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号码及本次发行股票代码601018,若不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申购无效。例如,配售对象股东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601018,证券账号和股票代码中间不要加空格之类的任何符号,以免影响电子划款。款项划出后请及时向收款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收款行(一) |
开户行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1001202929025788836 |
联系人 | 邵烨蔚 |
联系电话 | 021-63231454 |
收款行(二) |
开户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31001550400050015290 |
联系人 | 白俊蔚 |
联系电话 | 021-63874929 |
收款行(三) |
开户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03492300040006590 |
联系人 | 屠挺梅 |
联系电话 | 021-53961795 |
收款行(四) |
开户行 |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310066726018170062141 |
联系人 | 蔡奕 |
联系电话 | 021-53856028 |
收款行(五) |
开户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97020153700000021 |
联系人 | 任煜华 |
联系电话 | 021-68887231 |
收款行(六)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216200100100239302 |
联系人 | 王凯 |
联系电话 | 021-62677777-218232 |
收款行(七) |
开户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216089262310005 |
联系人 | 张敏 |
联系电话 | 021-58791238 |
收款行(八) |
开户行 | 上海银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316007-03000674698 |
联系人 | 徐盛 |
联系电话 | 021-68475906 |
收款行(九)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7311010187200000618 |
联系人 | 吴刚 |
联系电话 | 021-23029326 |
收款行(十) |
开户行 |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044036-8001-16409808025001 |
联系人 | 张伟峰、李海涛 |
联系电话 | 021-63298126/63294546 |
收款行(十一) |
开户行 |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36510188000141806 |
联系人 | 胡晓栋 |
联系电话 | 021-23050379 |
收款行(十二) |
开户行 |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0201014040001108 |
联系人 | 吴轶群 |
联系电话 | 021-53857367 |
收款行(十三) |
开户行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4330200001843300000253 |
联系人 | 许凌燕 |
联系电话 | 021-58407103 |
收款行(十四) |
开户行 |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19009888980903 |
联系人 | 沈志强 |
联系电话 | 021-58827095 |
收款行(十五) |
开户行 |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16504105940000039 |
联系人 | 沈赟 |
联系电话 | 021-63901906 |
收款行(十六) |
开户行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8012500002921 |
联系人 | 顾捷 |
联系电话 | 021-38635271 |
收款行(十七) |
开户行 |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088313101012 |
联系人 | 刘芬 |
联系电话 | 021-38882383 |
收款行(十八) |
开户行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000000501510280485 |
联系人 | 朱嫣 |
联系电话 | 021- 38516681 |
收款行(十九) |
开户行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1732168288 |
联系人 | 全莹 |
联系电话 | 021-28966128 |
注:其中收款行(十七)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收款行(十八)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收款行(十九)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网下发行专户仅适用于上述三家银行托管的QFII 划付申购款项。
3、申购款项的缴款时间
申购款项划出时间应早于2010年9月14日(T日)15:00,到达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16:00。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4、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网下有效申购。初步询价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在2010年9月16日(T+2日)刊登的《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公告该违约情况。
(四)网下获配股数计算
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有效申购条件且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的申购将获得配售。本次网下最终配售比例和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网下最终配售比例=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的数量×网下最终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十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00001或0.00000001%。
零股的处理:按获配数量由高至低排列配售对象,如果零股总数大于1,000股,零股以每1,000股为一个单位依次配售,不足1,000股的配售给排列在最后一个获配1,000股零股的配售对象后面的第一个配售对象;如果零股总数小于或等于1,000股,则将零股配给获配数量最高的配售对象(获配股数相同则随机排序)。
(五)公布配售结果和退回多余申购款
1、2010年9月16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刊登《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网下配售对象名单、获配股数、回拨机制实施情况以及初步询价阶段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配售对象信息等。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送达获配通知。
2、若获得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金额大于获得配售数量对应的申购款金额,2010年9月16日(T+2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网下配售对象退还应退申购款,应退申购款=投资者缴付的全部申购款-投资者获配股数对应的认股款金额。
3、配售对象的全部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六)出现网下申购不足或网上/网下总申购不足的处理
在出现网下申购不足或网上/网下总申购不足或难以确定发行价格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采取削减发行规模、调整发行价格区间、调整发行时间表或中止发行等措施,并将及时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三、其他事项
(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对网下发行申购款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三)本次发行的咨询电话为010-66229301、66229302。
四、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五、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令红
联系人:黄卫平
电话:0574-27688108
传真:0574-27687001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66229301、66229302
传真:010-66578966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5层
发行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