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下发了苏国资复[2010]110号批复文件,省国资委同意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包括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十家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2000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经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在近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