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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9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09)穗中法民破字第2号-2

  2009年5月22日,本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申请,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受理广东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决定自1999年10月22日起对广东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深圳证券营业部实施停业整顿,自当日起停止一切经营业务活动,同时收缴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经审计,截止2009年9月30日,广东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56,341,966.34元,负债总额为1,053,185,702.90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796,843,736.56元;截至2010年7月15日,广东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收到债权人债权申报合计40家,债权总金额人民币合计1,467,761,005.18元、美元合计23,252,388.30元。本院认为,广东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被监管部门取消金融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丧失了公司业务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能力;根据其公司资产负债审计及债权申报情况,广东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于2010年9月6日裁定宣告广东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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