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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9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共热点事件应纳入异动核查细则
建 业

  证券时报记者 建 业

  超级细菌全球蔓延、蜱虫咬人致死……近段时间以来,大量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刺激着投资者紧绷的神经。在不断发掘个股概念和由此导致接连涨停的投机循环之中,上市公司临时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暴露出来。

  最近在广受社会关注的蜱虫咬人致死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下,以杀虫剂为代表的农药行业受到市场追捧,不少上市公司如华阳科技(600532)等均出现明显的股价波动。而稍早前发生的超级细菌事件,更造成了联环药业(600513)自8月中旬以来股价翻番。

  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在先后连续发生的这两件公共卫生事件中,华阳科技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和联环药业的第一次公告中均未提及蜱虫事件或是超级细菌。两家公司只是按照交易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对公司经营数据、重组等常规敏感事项进行了说明。

  根据深交所和上交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被描述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暨所谓的“重大事项”。为了减少主观因素对“重大事项”判断标准的影响,我国目前规定将相对客观的股价异常波动作为判断标准,一旦股价出现异动则上市公司需公告说明原因。同时,两家交易所均规定“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需要在股价异动公告中进行说明。

  以超级细菌和蜱虫咬人致死事件为例,这两个公共卫生事件的消息在公共媒体上已是铺天盖地,相关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接待电话恐怕也早已被打爆,但碍于没有相关法规的明确支持和要求,上市公司贸然针对关注度较高的事件进行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不完整或误导投资者的风险,而不披露却并不会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上市公司此时选择对“传闻”不闻不问的处理方式几乎成为必然。这些例子表明,没有细则的规定不能有效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为了避免股价异动公告流于形式,监管层应该在法律、法规中依据投资者决策标准来选择应披露的信息并逐一列举,明确细化应披露的信息内容。而广受关注的公共事件显然是投资者的重要决策依据之一,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现存的股价异动公告制度,将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热点事件细化并纳入股价异动强制披露的范畴是完全可行的做法。监管层如果能及时推出更为详尽的信息披露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目前这种机构搏傻、散户犯傻、上市公司装傻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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