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提示: |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
|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8、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3人,所持股份281,913,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87%。公司6名董事和2名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波、李艳楼参加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
|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议案同意74,692,7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2、律师姓名:彭波、李艳楼;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 四、备查文件 |
1、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