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9:30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3050号紫藤宾馆会议中心
4、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何秋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并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共11名,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121,213,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上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1,213,57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2 %;
反对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8%;
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1,213,56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1%;
反对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8%;
弃权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1%。
本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刊登于2010 年9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0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1,213,56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1%;
反对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8%;
弃权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1%。
将2010年度审计费用调整为80万元/年(差旅费、食宿费另计)。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皮艳霞、郭英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