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0-012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10日以电话、传真、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0年9月15日上午在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6人,独立董事唐国平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文灏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黄立先生主持,会议经认真审议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意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名称为武汉高德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注册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法定代表人:黄立,经营范围:光学、电子、机电产品的研制开发,技术服务、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关于制定<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制度>的议案》。
《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0-011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15日在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共计225,017,300股,代表公司总股本的75.01%,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黄立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股票发行的具体情况,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具体条款见附后的比照表格。
同意:225,017,3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汉口银行申请人民币1.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1)鉴于公司与汉口银行的评级授信即将到期,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求,同意公司再次向汉口银行申请人民币1.5亿元综合授信净信用额度,期限一年。执行固定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给予下浮10%优惠。
本授信协议生效日起,原授信项下的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的,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授信额度。届时原授信额度相应终止。
同意:225,017,3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由武汉市高德电气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4,517,3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本次大会已经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佳妮、甘娟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
原文 | 修订为 |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5,000,000股,于2010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增加第四条,其他条款相应顺延:
第四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上市后的注册资本】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 |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发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发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发行后的股份数额】,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