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度9月15日下午15:30时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7名(分别代表8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36,063,7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4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周才良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2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提供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6,063,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6,063,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马秀梅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