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成民初字683、683-1、683-2、683-3号。该等民事裁定书载明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审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向成都中院提出对本公司及倍特建设采取财产保全的申请。成都中院依法裁定如下:
一、冻结倍特建设人民币存款76万元整,冻结期限从2010年9月13日至2011年3月12日止。
二、冻结本公司人民币存款2000万元整,冻结期限从2010年9月13日至2011年3月12日止。
三、查封倍特建设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昭忠祠街100号1栋1807.23平方米的房产。查封期限从2010年9月14日至2012年9月13日止。
四、查封本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29号1栋1717.98平方米的房产。查封期限从2010年9月14日至2012年9月13日止。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